只準備術科 · AI 猜題

就業服務乙級
術科備考

這裡是給臨時抱佛腳的人用的。學科刷題庫就能過,難的是術科,範圍是一整串法規和子法,不可能全部唸完。 WPORT 同仁考就服乙級時用 AI 準備,我們把同一套方法用在近三年的術科考題上,只回答兩個問題: 考過的子題還會不會再考?新修的法規會不會很快出題? 答案決定你剩下的時間該唸什麼、可以先放掉什麼。

分析範圍

我們把術科考題和法規全部對過一次

這裡只準備術科(學科背題庫就能過)。我們收集官方公布的歷屆術科試題,把每一個子題對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條文,算出哪些考過、哪些重考、哪些從沒出過。

術科試題
140大題
14 梯,拆成 476 個子題
比對的法規
27部
母法 13 部、子法 14 部
條文
1,421條
2,985 項

分析結果

對完之後,得出兩個結論

1

考過的細項,很少再考

就業服務法與勞基法法規多如牛毛,但考過的子法、細項,術科會不會再出現? 14 梯只有約 12 條重複出現,而且隔了 2~4 年。時間有限的話,考過的可以先跳過。

法律子法考過重考

每部法規在術科考過幾成條文

  • 28%就服法23/83 條
  • 15%勞基法14/96 條
  • 9%職災法10/107 條
  • 4%雇聘辦法3/72 條
  • 3%就保促進辦法2/59 條
  • 0%最低工資法0/18 條

逐筆證據:重考過的 10 個子題

身權法:差額補助費與超額進用獎勵金身權法 §38、§43、§44 考過 2 次
出現紀錄間隔 4 年,題目幾乎一樣
私立就服機構許可證效期與換證私立就服辦法 §25 考過 2 次
出現紀錄間隔 3 年
勞保保險費負擔比例勞保條例 §15 考過 2 次
出現紀錄間隔 3 年
被裁減資遣者自願繼續加保勞保條例 §9-1 考過 2 次
公共工程營造工的申請資格審查標準 §42 考過 2 次
出現紀錄間隔 3 年
性騷擾申訴管道(10~29 人)性平法 §13 考過 2 次
出現紀錄間隔 2 年
外國人的遞補就服法 §58 考過 2 次
出現紀錄間隔 2 年(112/5 修法後再考)
雇主違反 §57 的罰鍰就服法 §57+§68 考過 2 次
大量解僱:60 日前通知 → 10 日內協商大量解僱法 §4、§5 考過 2 次
出現紀錄間隔 同條不同項,連兩年
陪產檢及陪產假性平法 §15 考過 2 次
出現紀錄間隔 1 年
2

術科跟著修法走

把每次修法的施行日和術科梯次放在同一條時間軸上:近年 6 次修法,有 5 次在施行後半年內就出題(只有就服法 §58 隔了約 1.5 年)。 琥珀色是已經施行、術科還沒考的修法。照這個規律推論,改過還沒考的法條很有機會出題,所以我們針對這些修法出了 押題卷 A。

修法,已出現在術科已施行,還沒考術科梯次
112 年113 年114 年115 年116 年112-1112-2112-3113-1113-2113-3114-1114-2114-3115-1115-2下一梯就服法 §58性平法 §13就服法 §46外國技術人力辦法製造業「加薪本勞、增配移工」請假規則延攬法 §25育嬰留職停薪得以日申請婚假由 8 日增為 14 日最低工資新數字

逐筆證據:6 次修法各在哪一題出現

就服法 §58:移工遞補112/5/10 公布施行 → 113-3 第一題約 1.5 年
術科怎麼問
113-3 第一題家庭看護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逾幾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即得申請遞補?
參考答案

1 個月。外國人經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逾 1 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得申請遞補(就服法 §58 第 2 項第 3 款)。

112/5/10 公布施行(就服法 沿革)
性平法 §13:10~29 人也要訂申訴管道112/8/16 公布,113/3/8 施行 → 113-2 第三題約 4 個月
術科怎麼問
113-2 第三題依新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僱用受僱者達多少人以上者,即應訂定申訴管道?
參考答案

10 人。僱用受僱者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30 人以上要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性平法 §13)。

112/8/16 公布,113/3/8 施行(性平法 沿革)
就服法 §46:家庭看護免專業評估114/1/20 公布施行 → 114-2 第一題約半年
術科怎麼問
114-2 第一題依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被看護者得免經專業評估的二要件為何?
參考答案

① 被看護者年滿 80 歲以上;② 70 歲至 79 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就服法 §46)。

114/1/20 公布施行(就服法 沿革)
外國技術人力辦法:取代中階技術人力114/12/30 發布施行 → 115-1 第一題約 3 個月
術科怎麼問
115-1 第一題外國技術人力指從事就服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幾款工作?旅宿服務工作的學歷資格?
參考答案

第 11 款(技術人力辦法 §2)。畢業僑外生要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技術人力辦法 §6、§7)。

114/12/30 發布施行(技術人力辦法 沿革)
請假規則:照顧家人事假以小時請、病假 10 日保障114/12/9 發布,115/1/1 施行 → 115-2 第四題約半年
延攬法 §25:永久居留的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就保114/9/24 公布,115/1/1 施行 → 115-2 第二題約半年
術科怎麼問
115-2 第二題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專業人才,是否得參加就業保險?
參考答案

選 3「可依法參加」。經許可永久居留的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就業保險法(延攬法 §25,115/1/1 施行)。

114/9/24 公布,115/1/1 施行(延攬法 沿革)

所以,下一梯我們押這幾題

依據:術科跟著修法走

已施行、術科還沒考的修法

婚假由 8 日增為 14 日

  • 婚假 14 日,工資照給
  • 婚假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
請假規則 §2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十四日,工資照給。
請假規則 §9
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三、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最新修正,術科還沒考過

製造業「加薪本勞、增配移工」

  • 調高全時本國勞工薪資並提高投保等級,可 1 比 1 提高核配比率,增加人數不超過平均僱用人數 10%
  • 合計核配比率不得超過 45%
  • 主管機關次年起定期查核加薪與投保情形
審查標準 §25-2
雇主符合第二十四條資格及下列規定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之核配比率,以一比一提高第二十五條附表六之核配比率;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十:一、自核發初次招募許可次月或再次月起,依申請招募許可人數,以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數額,調高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全時工作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且調高後不得為不利益變更。二、依前款調高全時工作本國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並依法申報提高月投保薪資等級,至少一級。但核發聘僱許可當月之月投保薪資屬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第一級者,應至少提高至第三級。 雇主依前項規定調高全時工作本國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於雇主申請招募許可時,以前二個月當月之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外國人人數,合計第二十五條附表六核配比率、依第二十五條之一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及依第二十六條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五。
審查標準 §34-1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核發雇主所申請之外國人招募許可之次年起,定期查核雇主依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調高全時工作本國勞工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月薪資總額及月投保薪資情形。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實地查核雇主依前項規定,及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數額辦理調高情形,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查核不符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115-1 只考外國技術人力的資格,加薪增配還沒考

育嬰留職停薪得以日申請

  • 未滿 30 日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合併以 30 日為限
  • 未滿 30 日者於 5 日前提出;子女生病、停托、停課須親自照顧者得於 1 日前提出
育嬰辦法 §2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向雇主提出。 前項提出方式,受僱者及雇主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下:一、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以二次為限。二、未滿三十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三十日為限。 受僱者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程序如下: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三十日以上:於十日前提出。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滿三十日:於五日前提出。但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前提出。 前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受僱者因突發情形不及於一日前提出者,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
術科還沒考過

最低工資新數字

  • 116 年起月 30,900 元、時 205 元(115 年是月 29,500 元、時 196 元);計算題(部分工時、津貼)會用到
  • 審議會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
最低工資法 §9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 前項審議,並得參採下列資料:一、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二、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三、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四、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五、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六、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七、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八、各業勞工工資。九、家庭收支狀況。十、最低生活費。
數字每年變,考前確認
依據:考過的細項很少再考

14 梯都沒考過的細項

  • 最低工資審議與罰則

    強力押題
    21 人
    審議會委員
    CPI
    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2~100 萬
    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的罰鍰
    最低工資法 §7
    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之組成如下:一、經濟部代表一人。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三、勞方代表七人。四、資方代表七人。五、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分別由全國性勞工及工商之相關團體推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學者專家,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最低工資法 §9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 前項審議,並得參採下列資料:一、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二、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三、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四、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五、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六、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七、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八、各業勞工工資。九、家庭收支狀況。十、最低生活費。
    最低工資法 §17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經依前項規定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基準。
    113 年施行的新法,一題都沒出過
  • 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與雙語人員

    強力押題
    10 人
    起要設生活照顧人員
    30 人
    起要配雙語人員
    每 100 人
    再加 1 人
    雇聘辦法 §60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及第十款所定工作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雇聘辦法 §6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前條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一、外國人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二、外國人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三、外國人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委任之雇主及受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限期改善。
    雇聘辦法 §64
    雇主聘僱第六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60 在 114/12/30 修正
  • 額外繳就安費,提高核配比率

    強力押題
    3,000~9,000 元
    每人每月四級
    +5~20%
    對應提高比率
    40%
    合計上限
    審查標準 §26
    雇主依第二十五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於符合下列各款額外繳納每人每月就業安定費之情形,得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一、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二、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三、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七千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四、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九千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依前項提高之比率,與第二十五條附表六核配比率、第二十五條之一比率,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雇主依第一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審查標準 §47-3
    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於符合下列各款額外繳納每人每月就業安定費之情形,得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一、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二、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依前項提高之比率,與前條核配比率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雇主依前條及第一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人數。 雇主依第一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審查標準 §50
    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於符合下列各款額外繳納每人每月就業安定費之情形,得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一、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二、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三、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七千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依前項提高之比率,與前條核配比率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雇主依第一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114/5/7 修正,術科沒考過級距
  • 臨時工作津貼與求職假

    強力押題
    14 日
    內未推介就業可領
    6 個月
    最長,按時薪最低工資
    每週 8 小時
    求職假上限
    津貼辦法 §10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第一項所稱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核定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津貼辦法 §12
    第十條津貼發給基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六個月。
    津貼辦法 §13
    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114/9/1 修正
  • 家庭看護「一對二」例外

    建議準備
    1 人
    同一被看護者原則上限
    植物人
    可加 1 人
    巴氏 0 分
    且 6 個月無法改善可加 1 人
    審查標準 §2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審查標準 §22
    外國人受聘僱於前條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一、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三、經廢止聘僱許可,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外國人人數。但經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不在此限。四、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親屬關係和例外都沒考過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建議準備
    30 公里
    以上才補助
    1,000~3,000 元
    每月,依距離三級
    12 個月
    最長
    就保促進辦法 §28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一、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二、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三、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就保促進辦法 §36
    申領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二、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房屋出租人或所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四、不符申請規定,經勞工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資格認定。
    這部辦法 59 條只考過 2 條
  • 私立機構超收費用、停業處分

    建議準備
    10~20 倍
    超收金額的罰鍰
    1 年以下
    停業處分
    就服法 §66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服法 §69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罰則常回鍋,這兩條沒考過
  • 延長工時上限

    建議準備
    12 小時
    一日含正常工時
    46 小時
    一個月
    54/138
    經同意:一個月/每三個月
    勞基法 §32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術科常出,但工時上限這組數字 14 梯沒出過
  • 育嬰留停期滿,雇主拒絕復職

    建議準備
    4 種
    可拒絕的事由
    主管機關
    要同意
    30 日前
    通知,發資遣費或退休金
    性平法 §17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育嬰考很多,復職沒考過
  • 仲裁委員會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建議準備
    3 或 5 人
    仲裁委員會
    7 日內
    召開裁決委員會
    20 日內
    作成調查報告
    勞資爭議法 §25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勞工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其屬同條第三項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勞資爭議法 §30
    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一、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人。二、由雙方當事人所選定之仲裁委員於仲裁委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人或三人。 前項仲裁委員會置主任仲裁委員一人,由前項第二款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並為會議主席。 仲裁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任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交付仲裁者,其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五人或七人,由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二人之外,再共同另選定一人或三人,並由共同選定者互推一人為主任仲裁委員,並為會議主席。 前項仲裁委員名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遴聘之。
    勞資爭議法 §43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獨立行使職權。 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均為兼職,其中一人至三人為常務裁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裁決委員之命,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裁決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裁決委員會相關處理程序、前項人員之調派或遴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資爭議法 §44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二十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 裁決委員調查或裁決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裁決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申請人經依第三項規定通知,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到場者,視為撤回申請;相對人二次不到場者,裁決委員會得經到場一造陳述為裁決。 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達成和解或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成立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14 梯學科考過 18 題,術科一題都沒有

如果只剩 10 天,這樣讀

最近 3 梯考過的直接跳過,時間只花在上面押的題。

  1. 第 1–3 天
    新修法

    唸上面 4 項已施行還沒考的修法,寫押題卷 A(4 題)。

  2. 第 4–6 天
    沒考過的細項

    唸 14 梯都沒出過的條文,寫押題卷 B、C(各 10 題)。

  3. 第 7–8 天
    專業題

    會談面試、勞動統計、倫理、生涯理論,每梯 3~5 題。看過一遍就好,很多時候用常理就能判斷。

  4. 第 9 天
    限時寫最近一梯

    120 分鐘寫完最新一梯原題,抓自己的速度。

  5. 第 10 天
    只看寫錯的數字

    116 年起電腦閱卷,法規名稱、條號、日數、金額要寫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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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押題和法條背後的邏輯用講的,通勤、排隊也能聽。

法規數字會隨修法變動,本頁整理至 2026-11-02,作答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最新條文為準。歷屆試題來源: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試題;學科題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公告之學科測試參考資料。